2006年10月20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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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持“调查令”有“令”难行
刘海

  手持“调查令”取证受阻
  一向温柔端庄的女律师戴佩清动怒了。她拿着法院开具的“调查令”却被上海市某区政府部门给弹了回来,而该项调查取证将涉及二十多名外来劳务人员的劳资纠纷,这怎叫戴律师不着急?她甚至动起了告该部门“行政不作为”的念头。经过再三协商,该部门终于出具了有关证据。
  戴律师的遭遇在上海市律师圈中并非个别。长期以来,许多单位和个人以各种理由拒绝律师的调查。对律师来说,没有相关证据,就无法查明真伪,进而无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戴佩清是上海律和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近年来她代理了多起劳资纠纷案,为一大批农民工兄弟讨回了应得的工资,身材娇小的她在这批农民工兄弟的眼里“非常高大”。
  今年5月,某服装企业一名外来务工人员小张请戴律师出面和单位打官司,要求讨回拖欠长达三年的加班工资。
  据小张反映,这家企业的员工从早上8点上班,到晚上8点下班,一天工作整整12小时,而加班工资一分钱也没有。企业跟员工不签劳动合同,也不发工资单,发工资时只作签收,而签收的书面材料由企业保存。
  小张是因为讨要加班工资不成而被单位开除的,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外来就业人员管理部门组织双方调解,但最终调解不成。小张请戴律师出面诉诸法院。在法庭上,这家服装企业老板一口抵赖,说他们企业根本没有小张这个员工。
  法院传企业其他员工到庭作证,不料老板利用时间差将二十多名员工全部开除。法院开出“调查令”,要求曾经组织调解的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相关证据,包括调解不成的通知和具体内容。但该部门工作人员说:“我们从不向律师开具此类证明,也从来不提供证据,这个公章没法盖。”戴律师只得请他们作为证人出面帮助小张出庭作证,但也遭到了拒绝。
  这时,被开除的二十多名员工相继找到戴律师要求讨回不同数额的拖欠工资,但他们手中也没有劳动关系凭证。戴律师认为:“看来只有指望劳动保障部门。”她再次向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说明这份证据对被开除的员工是如何的重要,但是依然遭到了拒绝。
  戴律师发火了,她气愤地说:“我要告你们行政不作为。”后来,经过双方再三协商,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终于出具了有关证据。法官根据这批证据,依法为小张讨回了公道。当然,另外二十多名员工也先后拿到了应得的血汗钱。

  律师取证难难在何处
  “律师的调查取证问题困扰了律师行业多年,严重影响了行业的发展,有的律师不得已,只能放弃相关案件;有的各显神通,通过私人关系或其他渠道、手段获得需要的证据,使本来堂堂正正的法律工作变得遮遮掩掩,多数律师都曾因为调查取证受阻而感到十分无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吕红兵发出上述感慨。
  作为律师的“娘家”,上海市律师协会于今年5月就调查取证问题对七百余家律师事务所进行了专项调研。
  上海市律协对调研反馈表作了统计分析后发现,律师反映调查取证难涉及的部门和单位除工商、房地、民政等8个行政部门外,电信、银行、医院、物业公司也被列入其中。涉及的案件类型主要有刑事诉讼、房屋买卖、经济合同纠纷、财产分割等8大类。
  律师反映调查取证难主要存在四个方面:
  持法院“调查令”调查受阻。一名律师反映,他拿着法院的“调查令”来到某区房地管理局查询动迁地块补偿协议、拆迁许可证、图纸,工作人员却不提供备案文件,要该律师去动迁公司调取。但动迁公司称,这些文件本来就是应该由房地局提供的。
  诉前无法院“调查令”,不能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导致无法立案。一名律师代理一起案件,立案前需到规划管理部门和房地产交易中心调查有关资料。但如果案件未立案,律师手中就不可能有法院“调查令”,上述机构拒绝提供调查材料;而没有这些材料又很难到法院立案,这种形式上的悖论导致律师处于一种极其尴尬的两难境地。
  政府职能部门以内部规定、无配合义务、承办人不在等理由阻碍、拒绝律师调查。一位律师向法院申请到某派出所调取笔录的调查令,法院同意开具“调查令”,但承办律师持“调查令”前往某派出所时,派出所却以他们承办的是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无关为由,拒绝配合。
  银行、电信、邮局、医院、物业等非政府职能部门对于律师的调查一般也采取抵制的态度。律师办理案件需要通过这些单位了解当事人的基本信息、短信、传真等情况,但这些单位往往以内部规定或者需要替客户保密为由拒绝律师调查,有时甚至连法官也无法调取相关证据。由于他们不属于政府职能部门,律师面对拒绝调查往往无可奈何。

  促进立法解决取证难题
  上海市律师协会建议,要改变这一状况,就应该从源头着手,促进相关的地方立法,或者职能部门对律师调查取证作出统一的规定,规定政府部门相关信息的公开制度及查阅程序等。否则,单凭借律师协会的力量去协调,难度比较大。
  许多律师反映,他们到银行、医院等非政府职能部门调查取证,其难度不亚于到政府部门取证。由于律协与这些单位不存在隶属关系,从中协调的难度非常大。上海市律协建议,中国人民银行和卫生部应在听取律师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关于律师调查取证的部门规定。
  戴佩清律师建议,公共服务部门除律师来访外,经常有公检法司机构工作人员前来调查相关情况,应该派专人接待,这些人对相关政策更了解,接受调查工作更规范。
  “当前在实行刑诉抗辩制条件下,加重了律师取证的责任,发放‘调查令’是诉讼体制改革的组成部分,也是上海首创,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权威性不够。”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朱洪超说。
  律师调查取证难的问题已引起了上海市高级法院领导的重视。滕一龙院长在今年8月17日到上海市律师协会座谈时指出,要在法律和制度许可的情况下,对“调查令”制度进行研究和完善,增强权威性,保证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法院开具的“调查令”特别注明:“如你方不能在有效期内提供证据或无证据提供,请将调查令及不能提供证据的书面说明一并交持令人交还本院”。戴律师说,有些部门和单位根本不写任何理由,律师只得拿着空白调查令还给法院。这样,法官就不知道到底是律师偷懒不去调查,还是有关部门不配合。
  一些被调查的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根本不了解“调查令”的性质和效力。他们往往对律师说:“要查让法院来查。”令律师哭笑不得。这些工作人员不知道,“调查令”是法院依职权开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其效力应与法院依职权调查相似。
  不过,这种状况有望得到改变。据了解,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从去年4月开始,先后在北京、天津、重庆、安徽、广东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听取各地律师的意见,为全国人大常委会适时审议律师法(修改草案)做各项准备。